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新争议解决实施
8月29日《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与《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修订案全面施行,以下为修订说明。
关于《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的修订说明
为顺应互联网行业发展,平衡商标、企业名称等民事权益人与通用网址持有者之间的权益,经过法律专家讨论,并征求业界的意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修订了2001年8月4日施行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7月29日发布,将于2010年8月29日起施行。
新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主要作了如下修订:
一、限定了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通用网址注册期限满两年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二、限定了“恶意”认定的范围,“出售通用网址”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通用网址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
三、明确了何种情况下通用网址持有者对通用网址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通用网址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通用网址;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通用网址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通用网址,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的修订说明
为顺应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平衡商标、企业名称等民事权益人与无线网址持有者之间的权益,经过法律专家讨论,并征求业界的意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修订了2006年3月20日施行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7月29日发布,将于2010年8月29日起施行。
新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限定了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无线网址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无线网址注册期限满两年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新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保留了以下条款:
一、“恶意”认定范围的条款,“出售无线网址”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无线网址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无线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
二、明确了何种情况下无线网址持有者对无线网址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无线网址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无线网址;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无线网址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无线网址,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